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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 2011.04.28 访问量:8322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永信217贵宾会 公告编号:2011-024
永信217贵宾会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28日(周四)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多功能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

  4、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25日(周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346763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5.96%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增补周思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当选。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834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林万祥先生、罗珉先生和马庭林先生分别做了述职报告,对2010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汇报。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出意见。

  《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郭晓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永信217贵宾会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信217贵宾会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永信217贵宾会

二ОО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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